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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带地理

法的地方性与地方性的法关于法律地理学的一个

□专题视点:新时代地方立法的理念、制度与技术

□特约主持人: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主持人弁言:本期三篇论文聚焦于新时代的地方立法,分别从理念、制度与技术三个不同的层面,深化、拓展关于地方立法的理论。

从宏观的理念层面来看,地方立法作为一个学术议题的兴起,是二元立法体制的产物,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一个重要环节。数十年来,关于地方立法的研究,已经积累了较多的学术文献。然而,已有的研究重心在于“立法”,关于“地方”的理论则尚待培育。针对这种状况,喻中教授主张从根本上解释法的地方性。他认为,法律地理学作为法理学与地理学的交叉学科,有助于拓展关于地方的法律理论。他勾画了法律地理学的理论资源。他既从中国范围内的长城内外、大河上下着手,也从世界范围内的陆地和海洋着眼,展示了法律因地理环境的差异而出现的分野。他从法律地理学的角度思考法的地方性与地方性的法,有助于把地方立法根植于特定的地理环境,更好地体现地方立法的地方性。

从中观的制度层面来看,新时代地方立法的科学化需要制度上的保障。白利寅博士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认为,地方立法科学化创新机制是科学立法在地方立法机制中的体现,是科学立法的内涵标准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融入与细化。他发现,当前影响地方立法科学化创新的障碍与困境包括地方立法体制弊端的影响、人大主导立法的格局未完全建立、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与水平亟待提升、地方立法引领和保障地方治理的能力不足等。解决这些问题依然需要以创新为动力,以科学立法的要求为目标,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为核心,通过理顺地方立法体制、强化地方人大建设、提升设区市立法技术水平、立法对接治理实践等环节,最终实现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创新。

从微观的技术层面来看,地方立法的升级换代亟待立法技术的支持。基于对当下地方立法现状的分析,魏治勋教授洞幽察微,全面阐述了地方立法技术的内涵、功能及科学化路径。他认为,地方立法技术的内涵取决于地方立法的层级、原则及地方人大的内部分工,框定地方立法技术的合理内涵是为了明确地方立法技术的功能定位,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引领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增强地方立法在地方治理中的话语权。当下地方立法技术的运用中存在着立法冲突、重复立法、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等诸多现实问题,这主要源自地方立法经验缺乏、地方立法人才匮乏、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不够完善。地方立法的技术层面与实质目标并不截然分离,而是会交互影响,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分层面、有次序地逐步进行,以推动地方立法技术的科学化。

一、思考的起点

关于法律地理学的学术专著,虽然还不多见,似乎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学术理论体系。但是,在“法与地理”这个主题上,学术思想史上的资源还是比较丰富的。这里简单做一些回顾,旨在为法律地理学的展开寻求可靠的起点或基础。法律地理学毕竟不是一座空中楼阁,法律地理学毕竟还是多种理论资源汇聚起来的结果。

论及法律与地理的关系,不能不追溯至孟德斯鸠。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一些著名的论断。譬如,“法律应该量身定做,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倘若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那是罕见的巧合”,因为,法律“应该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顾及气候的寒冷、酷热或温和,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疆域大小,以及农夫、猎人或牧人等民众的生活方式等等”。[1](P15)换言之,法律与地理具有广泛的联系。事实上,孟德斯鸠关于法律与地理相互关系的论述还有很多,如果收集他在这个主题上的相关论述,可以写成一篇论文,题目可以是“孟德斯鸠论法律与地理的关系”。这是一个很好的选题,可以归属于经典作家、经典文献的研究。

在孟德斯鸠之后,晚近的格尔茨在《地方知识》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知识都是地方性知识。按照格尔茨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法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都是地方性的知识,同时也是一种地方性的技艺。正如格尔茨所言:“和航海、园艺、政治和诗学一样,法律与民族志都是地方性的技艺:它们都凭借地方知识来运作。”[2](P261)这是一个深刻的学术见解,具有普遍运用的价值。举个例子来说,在中国藏区的腹地,很多藏民实际适用的民事法律,就是一种典型的地方性知识与地方性技艺。一个人在北京的高校或研究机构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饱读过中西各国的法律条文与法学论著,他毕业以后,如果到藏区的基层法院去工作,不一定能够妥善地处理当地的民事案件。即使是享誉世界的著名法学家,也不一定能够知晓藏区腹地实际适用的婚姻规则、继承规则。原因就在于,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与地方性技艺,法律具有地方性。这就是格尔茨阐明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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